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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产业优惠政策

纺织服装产业特殊扶持政策
 
纺织服装产业企业条件:①各类纺织服装类企业,服装、针织、家纺产业配套的拉链、纽扣、辅料等服饰类生产企业。②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③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1、岗前培训补贴。按照“招工即补”要求,从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自治区职业培训系统开班审批之日起,岗前培训补贴每人2400元,分5个月拨付,每个月480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2、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2019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按照第一次满3个月1000元、第二次满6个月1000元、第三次满9个月2000元、第四次满1年1000元的标准分四次拨付。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3、人才引进补贴。企业引进的疆内外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生产、营销、技术、培训等负责人)及核心技术岗位技术技能骨干型人才,每50名员工1名人才引进名额,按照5万元/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名引进人才只能对应1个企业进行申报。
——《关于对喀什地区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政策研究意见的函》(新财建〔2019〕391号)
4、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按月或季申领结算,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
5、运费补贴。①棉纱运费补贴。喀什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32支(含)以上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720元;60支以上每吨补贴880元。②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色织布)运输出疆每吨补贴800元。③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出疆运费每吨补贴800元。④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按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⑤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每吨补贴720元。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
6、电费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
7、纺织服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属于织造、服装、针织、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地毯刺绣、毛纺织、麻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纺织服装地方中小微企业;企业自有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下,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20人(含)以上,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在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因经营场所变更、产业转移而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可计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原企业经营年限)且有明确订单,有稳定现金流,但不涉足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投机领域,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规违法和其他不良记录。按不超过资产抵押70%的比例予以贷款,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没有资产抵押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企业条件:①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消费电子生产、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②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含)以上,其中20人(含)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
1、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2019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按照第一次满3个月1000元、第二次满6个月1000元、第三次满9个月2000元、第四次满1年1000元的标准分四次拨付。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2、扩大享受特殊电价范围。将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纳入享受特殊电价政策范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 0.38 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 0.35 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 0.03 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3、调整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4、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按照“招工即补”要求,从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自治区职业培训系统开班审批之日起,岗前培训补贴每人2400元,分5个月拨付,每月480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5、货运班列补贴。凡在南疆和田、克州、喀什、阿克苏、巴州区域生成商品(包括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关产品、农产品、化工产品等)并通过和田-喀什-乌鲁木齐集拼集运货运班列运输的企业,可享受和田-喀什-乌鲁木齐集拼货运班列补贴。
——《关于印发<和田-喀什-乌鲁木齐集拼集运货运班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9〕438号)
——《关于转发<和田-喀什-乌鲁木齐集拼集运货运班列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喀地财建〔2019〕188号)
6、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
7、加快基础设施和生产厂房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全面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文化旅游、民航运输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旅游专列、包(专)机资金补贴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10号)、《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地区旅游“送客进喀”工作会议纪要》(喀署办阅〔2018〕24号)、《喀什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细则》 
一、旅游专列、包(专)机资金补贴
1、援建新疆喀什四省市企业组织的旅游者以旅游包(专)机形式来喀什旅游5天4夜(含)以上且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100人(含)以上的,以火车专列形式来喀什地区旅游3天2夜(含)以上且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400人(含)以上的,在喀什每停留24小时(含住宿一晚)补贴200元/人。
2、非援建新疆喀什四省市企业组织的旅游者(含入境游和疆内游),以旅游包(专)机形式来喀什旅游、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100人(含)以上的,或以火车专列形式来喀什地区旅游、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400人(含)以上的,均以2天1夜为基准,每多停留24小时(含住宿一晚)补贴200元/人。
3、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包(专)机(专列300人(含)以上、包机100人(含)以上)团队来喀什,专列、包(专)机游客在喀什停留24小时、住宿喀什地区星级酒店并游览喀什地区一个5A级景区、2个3A级(含)以上景区的旅游企业,按人数每人补贴100元。
4、组织承接喀什地区以外的大型会议或活动的企业,活动人数100人(含)以上、在喀什停留2天1夜(24小时以上)的,依据举办会议或活动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的服务协议、参加会议或活动人员名单、住宿发票(或复印件),按人数每人每夜补贴50元。
5、对向喀什输送游客的组团社(喀什地区以外)组织游客来喀什旅游,年度累计达到3000人(含)以上的,停留2天(含住宿1晚),按人数每人补贴100元;年度累计1000人(含)以上的,按人数每人补贴50元。
6、在喀什地区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接待地区以外的游客,年底按游客接待量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励9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6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万元);共计奖励金30万元(人数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为准)。
二、航线专项补贴
(一)客运补贴标准
1、新开国内直飞航线。航程在4500公里(含)以内的,第一年每航班补贴4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第二年每航班补贴2万元;航程在4500公里以外的,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2、新开疆内直飞航线。第一年每航班补贴1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0.5万元;
3、新开疆内环飞航线。对新开辟起点、终点均为喀什机场的疆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第一年每航线(一个环飞航线)补贴3万元,第二年每航线(一个环飞航线)补贴1.5万元;
4、新开国际直飞航线。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5、过夜航班。在喀什机场过夜的航空公司每年补贴200万元。过夜航班期限最少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以补贴;
6、鼓励新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参与喀什航空食品等民航产业建设,后期通过与航空公司协商,可通过航空食品等多种方式进行实物补贴;
7、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要通过各种航空媒介,对喀什地区旅游资源进行宣传推介;
8、本办法规定的客运补贴标准,第一年按补贴标准执行补贴,第二年按补贴标准减半执行补贴。第二年起,在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的基础上区分旺季和淡季,淡季按补贴标准100%执行,旺季按补贴标准60%执行;客运航线客座率按照月度计算,超过60%以上达到正常营运标准本月不再计算补贴。
(二)货运补贴标准
鼓励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使用航空方式运输货物,对开通由喀什直达目的地往返的国际全货机航空货物运输企业补贴。新开定期、不定期航线使用全货机全年飞行业载50吨(含50吨)以上的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15万元,50吨以下的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10万元。
(三)其他补贴
对于符合喀什航空发展需求,且能够带来积极促进作用但尚未列入以上补贴范围的其它客货运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签订协议。
(四)起降费减免
对新开或新增国际、国内重点航线和疆内环飞航线、货运包机的航空公司,喀什机场起降费第一年全部减免,第二年减免50%。
三、建立地县(市)两级旅游发展资金
喀什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提升景区景点等级。荣获国家A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荣获国家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30万元。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畜牧养殖产业扶持政策
 
一、2019年“粮改饲”试点项目
政策出处: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自治区2019年“粮改饲”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牧畜字〔2019〕9号)
中央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收储环节,以及少量的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的基础上,以实际收储量为核算依据,每吨优质饲草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州、市)、县市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吨不超过50元;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的30%。
二、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政策出处: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新牧发电〔2019〕25号)
(一)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良种补贴)项目
1、良种肉牛补贴。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西门塔尔牛和褐牛的冷冻精液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助10元(进口冻精不在补助范围)。
2、良种羊补贴。对区内农牧养殖户(场)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羊场购买的种公羊(三证齐全)给予补助,补贴品种以当地主导品种为主,兼顾其他品种。对种公羊一次性补助1000元/只。
3、牦牛种公牛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牦牛种公牛的养殖户(场)给予补助,牦牛种公牛须达到一级以上,往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的种公牛不再重复补贴。一次性最高补助3000元/只。
(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发展项目
家庭牧场原则上按照30%的比例标准给予补助,不设下限,单个家庭牧场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奶农合作社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补贴上限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补助额度,按照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
(三)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019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原则上按照集中连片种植苜蓿30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每亩按6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集中连片规模,但不得低于1000亩。项目区苜蓿种植面积保留期为7年,7年内种植面积不得减少,用途不得改变。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补助额度。
 
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厅“三品一标”发展三年行动方(2018-2020年)>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关于 “三品一标”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品牌补助政策。2020年获证绿色食品每个产品补助5000元、有机农产品每个产品补助7000元、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产品补助1万元。自治区区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5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8万元;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8万元;区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区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5万元,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区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社会健康、养老产业扶持政策
 
1、建立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制度。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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