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引导企业落户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加快总部经济区的产业集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落户在喀经开发〔2014〕4号中规定区域的企业,并有实际经营场所。
第三条鼓励政策
(一)新办企业享受政策
新办企业可享受喀经开发〔2012〕10号、喀经开发〔2014〕4号中涉及的奖励及补贴政策。
其中:符合财税〔2011〕112号中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喀什经济开发区普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四成)。符合国税发[2002]47号规定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二)总部经济大楼企业享受政策
1、总部经济大楼企业可享受喀经开发〔2014〕4号中的重点、特色商务楼宇奖励政策。
2、2015年投入运营的总部经济大厦享受喀市党办纪〔2015〕43号文件确定的优惠政策。即:一是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建设标准确认建设方的总投资,一次性给予总投资10%的补助资金;二是对前三家运营的大厦建设方一次性给予300万、200万、100万的奖励;三是对已封顶的大厦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四是对2015年投入运营的大厦,水电暖接口费减半,采暖费2015年全额补贴,2016年补贴50%。
3、对所有的奖励资金,大厦建设方应主要用于改善楼宇设施条件、美化绿化楼宇环境、招商引资费用、奖励招商有功人员等方面。
(三)十一县企业总部企业享受政策
1、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十一县企业,总机构注册在开发区内,在十一县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及所得,在开发区内实际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和十一县财税部门共同核定后按1:9分成。
2、为确保开发区范围内的系列优惠政策中财政奖励(或扶持)政策执行标准一致,采取先奖后分,由开发区按优惠政策先行计算出奖励(或扶持)资金向经营者兑现后,再按约定的比例与十一县分成。
(四)迁入总部经济大厦企业享受政策
1、迁入总部经济大厦企业,符合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奖励及补贴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迁入企业,可享受5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7月31日前迁入企业,可享受3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企业,可享受1年上述扶持政。
2、迁入总部经济大厦的企业,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聘用员工3人以上,在总部经济大厦租用(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按其在金融贸易区实际缴纳(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上述五种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2015年12月31日前迁入企业,可享受5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7月31日前迁入企业,可享受3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企业,可享受1年上述扶持政。
第四条审核兑现程序
(一)开发区兑现优惠政策周期为每季度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开发区发促局申请。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租用(自有)总部大厦的租房协议(购房合同)复印件;
4、企业一季度的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职工签字或手印);
5、企业一季度的营业收入、税费缴纳明细表及提供真实资料承诺书(企业盖章);
6、纳税等申报享受政策相关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发促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财政局、规土局对资料进行联合汇审,并赴相关企业进行核查,提出意见,由财政局提交开发区财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研究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兑现。
(三)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优惠资格,并追回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第五条其他
(一)本办法与同类相关政策重复时,按最优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若有新政策出台,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开发区发促局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