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农副产品加工类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一、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农副产品企业,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二、投资者在开发区范围内新办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需使用土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四、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开发区内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转化、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用电给予每度0.1元人民币的地方财政扶持;每出口创汇1美元,企业直接出口创汇的,地方财政奖励0.05元人民币;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地方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
六、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七、对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八、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九、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按照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比例从5%到50%不等,具体按照《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