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疫情防控期间优惠政策目录

    中央疫情防控期间财税优惠政策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5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为:(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3.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14.阶段性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5.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新疆疫情防控期间财税十五项举措
   “税务十五项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积极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了解涉税诉求,主动辅导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自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助力居民生活物资供应。对企业供应肉、蛋、禽、蔬菜等取得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全面落实棉纺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严格落实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稳定居民生活物资供应。
   三、大力支持一线防疫医护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四、助力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全面精准落实医疗机构及受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等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全面开展疫情防控。
   五、鼓励各界积极开展公益捐赠。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直接向医疗一线进行的捐赠,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依法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认,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对因疫情防控接受捐赠、符合条件但未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开通资格认定绿色通道。
   六、鼓励疫情防控新药品等科研攻关。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帮助受困纳税人平稳渡过难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各行各业纳税人做好减税降费政策专项辅导。对受疫情影响可能亏损、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精准辅导,帮助企业规范核算,依规调整为查账征收,形成的亏损按税法规定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双定户”,短期无法复工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申请办理停业手续;营收降幅较大,可通过上述方式申请调减定额,并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八、落实区域税收优惠助力疫情防控。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物流配送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且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符合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政策;对享受西部大开发、新疆困难地区、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拨付的业务补偿、对价等收入,准予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九、助力帮扶中小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促进企业稳岗就业。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自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一、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渠道办理涉税事项。发布网上办税攻略,提供远程协助服务,在线解决疑难问题,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税费相关业务。针对确有需要即时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上传图片资料,税务机关提供预审服务和预约服务。
   十二、简化发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发票邮政免费寄递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受行业限制。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凭证,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不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纳税信用C级以上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纸质空白发票,于2020年2月5日至2月29日期间提供“免费邮寄、上门投递”服务。
   十三、减少基层核实核查工作安排。避免疫情期间非紧急工作安排,暂停全区征管基础事项及数据质量核实任务发布、办理与考核,暂停征管非紧急事项入户调查核实,各地不得擅自发布核实任务。确有紧急特殊任务的,依个案安排处理。
   十四、简化实体办税流程和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规划2月征期服务大厅实体办税事宜,支持通过预约办税、远程辅导形式,科学做好业务分流和错峰办税。简化实体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方式,实名认证环节仅需核实身份证件信息,暂停“刷脸”认证;注销登记适用“注销即办”“容缺办理”程序的,可在实名认证并提交申请后即刻返回,税务机关当日告知其办理并预约文书取回时间。
   十五、依法开展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喀什地区疫情期间落实生活物资运输储备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 “要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特别是‘菜篮子’产品正常供应”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聚焦“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目标,支持全地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运输和储备工作,制定了喀什地区落实生活物资运输储备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保障。
   一、税收支持政策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助力居民生活物资供应。对企业供应肉、蛋、禽、蔬菜等取得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全面落实棉纺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严格落实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稳定居民生活物资供应。
   (三)帮助受困纳税人平稳渡过难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可能亏损、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开展精准辅导,帮助企业规范核算,依规调整为查账征收,形成的亏损按税法规定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双定户”,短期无法复工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申请办理停业手续;营收降幅较大,可通过上述方式申请调减定额,并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落实区域税收优惠助力疫情防控。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物流配送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且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符合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政策。
   (五)助力帮扶中小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促进企业稳岗就业。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自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七)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渠道办理涉税事项。发布网上办税攻略,提供远程协助服务,在线解决疑难问题,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税费相关业务。针对确有需要即时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上传图片资料,税务机关提供预审服务和预约服务。
   (八)简化发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发票邮政免费寄递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受行业限制。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凭证,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不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纳税信用C级以上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纸质空白发票,于2020年2月5日至2月29日期间提供“免费邮寄、上门投递”服务。
   (九)简化实体办税流程和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规划2月征期服务大厅实体办税事宜,支持通过预约办税、远程辅导形式,科学做好业务分流和错峰办税。简化实体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方式,实名认证环节仅需核实身份证件信息,暂停“刷脸”认证;注销登记适用“注销即办”“容缺办理”程序的,可在实名认证并提交申请后即刻返回,税务机关当日告知其办理并预约文书取回时间。
   (十)依法开展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运输、仓储财政补贴支持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支持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喀什地区从事生产和销售生活必须品的经销商,补贴实行经销商名单管理制(经销商名单由地区疫情指挥部生活物资保障组提供),纳入喀什名单内的经销商享受补助。经销商划分为一类、二类。其中:一类是指将疆外生活必须品直接销往喀什本地,且在本地通过保鲜、冷藏等方式存储生活必须品的经销商;二类是指将疆内其他地州生活必须品直接销往喀什本地,且在本地通过保鲜、冷藏等方式存储生活必须品的经销商;
   (二)运输、仓储财政补贴政策:分为运输补贴和仓储补贴。
      运输补贴一类通过公路运输生活必须品进喀的经销商,依据运输发票,确定补贴量,按60%给予运输补贴,其中:地区财政补贴50%,县市财政补贴50%;二类通过公路运输生活必须品进喀的经销商,依据运输发票,确定补贴量,按50%给予运输补贴,其中:地区财政补贴30%,县市财政补贴70%。
   仓储补贴:一类、二类企业通过保鲜、冷藏等方式储藏生活必须品的经销商,按实际发生仓储费用50%给予补贴,其中:地区财政补贴30%,县、市财政补贴70%。
   (三)补贴期限:运输补贴和仓储补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截止。
   (四)申报流程:按照“企业垫付,财政后补”的原则,一类、二类经销商按规定报县市商务部门初审,地区商务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合后拨付资金。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第一个月申报时间为2月28日,次月申报时间为3月31日。
   三、金融支持政策
   (一)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地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支持范围: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名单申报流程:地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贷款利率和期限。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
贷款利率和期限。贴息范围: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二)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
   一是考虑春节假期调及防控疫情工作要求,根据各法人金融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一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容忍度;二是通过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保持法人金融机构合理的资金供给;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三)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了解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领域的小微企业资金缺口,开辟绿色信贷通道,优先给予资金保障;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纺织服装、文化旅游、畜牧养殖等行业等困难企业,合理采取延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三是对复工复产的产业园区和小微企业,主动在企业复工复产前开展对接,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确保企业存量授信融资稳定,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四是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适当下调利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四)畅通外汇业务绿色通道,提升外汇服务效率
   一是强化线上服务便利优势,引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网上办理外汇业务。鼓励各外汇指定银行丰富线上手机银行外汇服务产品,确保足不出户即可提供稳定、高效、便捷的电子渠道外汇服务;二是指导外汇指定银行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优先服务并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用汇需求,简化外汇捐赠入账手续,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外债额度限制,便利跨境融资办理手续;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防疫相关企业客户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给予支持,鼓励对转账、汇款等手续费给予减免。指导外汇指定银行筛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开展量身定制式外汇服务,通过“一企一策”式外汇产品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保持金融服务渠道畅通,确保金融业务畅通无阻
   一是全力做好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和应急保障,建立辖内各网点紧急联系人机制,保证关键岗位关键人员24小时随时在岗待命,保障支付系统及中央会计核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积极组织协调辖内支行网点及银行机构,合理预测业务,切实保障现金调拨、资金汇划等基础业务正常办理;二是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提倡网上办理开户申请,简化开户流程,提升业务办理时效。减免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
   (内容仅供参考)

   整理: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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