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深圳商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喀什深圳商会(简称商会)行政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财务制度,结合新疆喀什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支管理

第一条 商会行政经费开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二条 与办公、会议等相关的非固定性开支以及工资津贴由秘书长审批。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业务活动,经费开支1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批准,超过1万元的由执行会长批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章 报销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差旅费主要为商会人员因商会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交通费应按合理路线所需费用确定,未经同意擅自绕行其它地区的,其所发生的绕行线路交通及住宿费用均不予报销,也不得领取相应的伙食补助。需中转的,报销路途交通费用不超过同期喀什往返出差地机票价额。

第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住宿费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公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地区、分职级执行。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商会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只可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报销程序

第十条 商会行政经费报销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工资津贴等固定性支出及差旅费,由秘书长审批。其他行政经费报销,1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报销费用时,应将所要报销费用的原始单据按要求粘贴并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后,经本人签字和秘书长审核后再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 商会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用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出具下列凭据资料:车(船)票或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住宿发票、刷卡单、经商会领导批准同意的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差审批表等。

第十四条 招待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办人员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发票,刷卡单等。

第十五条 商会日常用品采购报销应附用品发票(经办人签字)、采购清单(接收人签字)和刷卡单。

第十六条 商会固定资产购置依据财务发票、采购清单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入库单结算。

第十七条 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报销要求所附资料的,由经办人填写情况说明表,经分管部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定期向会长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借款及其他

第十九条 商会工作部门借款,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秘书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前次借支未结清的,不得再借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会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喀什深圳商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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