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新疆从事广告业的经营单位将享受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预计仅今年就可为相关企业减负约3300余万元。 

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李咏介绍,此次减负政策主要针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也就是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经营单位,其中以中小微企业居多。

今年4月,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增强经济动力和市场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方针,并授权各省(区、市)政府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50%幅度内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后,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省决定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地方落实的降费政策,自治区与中央保持一致,充分突出降费政策的普惠性和应享尽享,并且顶格执行此项国家减费政策,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这将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财税成本,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李咏说。

据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起开征,是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向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按经营收入的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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